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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02499号“美赞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9: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77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佳田化学株式会社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号文化大厦南门二层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50002499号“美赞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其独创的“美甜”品牌及杀真菌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认可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8526189号“美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从业者,其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仍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已构成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网络对申请人的介绍及申请人关联公司照片;2、相关产品获准登记的文章报道;3、产品销售发票及清单;4、在先判决书;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列表;5、被申请人涉嫌抄袭商标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土壤调节制剂;动物肥料;壤土;堆肥;化学肥料;植物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真菌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美瑞甜”包含引证商标“美甜”,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肥料制剂;土壤调节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保存种子用物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美赞甜 商标 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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