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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29742号“NUTRI BULL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0:11关于第9129742号“NUTRI BULLE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版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29742号“NUTRI BULL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35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凯版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凯版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厦门天互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十分明显的抢注恶意,不仅反复抢注申请人的知名“Nutribullet”品牌,还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其提起该撤销申请也是出于恶意,不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是专业的搅拌机和厨房用电动机器生产和销售商,“BULLET”系列商标是其独创的商标标识,申请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均提出一系列“Nutri Bullet”、“Magic Bullet”以及其他“Bullet”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陆续获得注册,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对该商标和作品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中国真实、公开、有效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在指定期间,申请人一直通过淘宝、京东、阿里巴巴、天猫国际超市、亚马逊等各大主流销售网络在中国大陆销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关联公司与恒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睿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遗;2、申请人关联公司于2021年1月至8月向恒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数次发货所开具的发票;3、2021年天猫618购物节nutribullet销售与营销报告;4、2021年2月至6月nutribullet社交媒体报告;5、Nutribullet与The Beach House餐厅合作的推广项目;6、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微博、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微信小程序店铺等页面截图;7、相关网络关于申请人“NUTRI BULLET”商品介绍;8、申请人“NUTRI BULLET”商品在京东部分销售页面截图;9、申请人“NUTRI BULLET”商品在淘宝、阿里巴巴、天猫国际超市等部分销售页面截图;10、申请人“NUTRI BULLET”商品在什么值得买、亚马逊等网站部分销售页面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霍姆兰德家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食物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轧碎机、碾磨机;碎肉机(机械);绞肉机(机械);蔬菜轧碎机;搅拌机;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2年2月27日。2018年8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于凯版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关联公司与恒睿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遗,可以证明申请人委托恒睿公司为申请人的产品提供在中国的营销、推广、销售、仓储、客户服务、物流和分销服务;证据2为申请人关联公司于2021年1月至8月向恒睿公司数次发货所开具的发票,该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及产品型号;证据3、4、6为申请人通过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微博、京东旗舰店等方式对使用复审商标标识的破壁机等产品进行了宣传使用,显示时间是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为Nutribullet与The Beach House餐厅合作的推广项目活动报导,显示复审商标在破壁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报导,显示时间是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为相关网络关于申请人“NUTRI BULLET”商品介绍,该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及破壁机、家用果汁机商品;证据8、9、10为申请人商品在京东、淘宝、阿里巴巴、天猫国际超市、亚马逊等网络销售截图,该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及破壁机、家用榨汁机、食物料理机等商品。故,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在“破壁机”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食物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轧碎机、碾磨机;搅拌机;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厨房用电动食物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轧碎机、碾磨机;搅拌机;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在“碎肉机(机械);绞肉机(机械);蔬菜轧碎机”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碎肉机(机械);绞肉机(机械);蔬菜轧碎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厨房用电动食物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轧碎机、碾磨机;搅拌机;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NUTRI BULLET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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