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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52603号“可心洁KE XIN JI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0:30关于第17752603号“可心洁KE XIN JI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柳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52603号“可心洁KE XIN J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01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生产车间、产品、超市等图片及超市货架视频;
3、供货凭证、销售发票;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转账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25 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木浆纸;卫生纸”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6类另有第18140425A号“金可儿JINKEER”商标、第18468666号图形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纸;木浆纸;卫生纸”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销售发票与供货凭证上显示的金额不符,二者不能形成对应关系,发票中所显示的卷纸等商品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证据4在无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可心洁KE XIN JIE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