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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41550号“TOPH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0: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碧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1550号“TOPH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91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市碧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购销合同及发票、参展协议及付款回单、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5月19日至2022年0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饲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2941550号第31类“TOP HAY”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干草;2.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29415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干草”解释;2、“燕麦草”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3、商标授权使用合同;4、种子销售合同及发票;5、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6、美国Driscoll公司与加拿大TOPHAY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释文;7、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及相关资料;8、参展协议、展位预售协议、展位制作合同、汇款单、参展照片等;9、媒体报道;10、苜蓿草销售截图、合同及发票;11、商标授权使用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干草;植物种子”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显示申请人2019年7月1日将其名下全部商标授权福建碧草源农业有限公司使用,截止时间为2028年12月31日;证据2多份合同及发票显示福建碧草源农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销售了“燕麦草-大方捆原草捆”商品,合同中体现了“TOPHay及图”商标,并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合同真实履行。证据3显示申请人2021年12月15日将其名下全部商标授权通辽市德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截止时间为2028年12月31日;证据4多份合同及发票显示通辽市德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销售了“种子种苗*燕麦种子”商品,合同中体现了“TOPHay及图”商标,并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合同真实履行。证据5产品照片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佐证说明。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燕麦草;燕麦种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上述商品应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干草;植物种子”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干草;植物种子”商品上可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6至10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此部分证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