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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3655号“鼎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2: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宇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3655号“鼎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44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设计制作合同、料酒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手册及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4月29日至2022年04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均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材料未明确指向复审商标,且均是第30类料酒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销售信息及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按照复审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商品分类表,黄酒、料酒为相同的商品类别,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将“鼎丰”牌“花雕酒”使用在“调味功能”上,但其仍属于“黄酒”的种类。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销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合同;2、发票;3、产品手册、产品宣传图片、产品照片;4、补充合同、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所提证据无法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真实性和合法性、关联性都无从考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黄酒”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果酒(含酒精);黄酒”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体现了“鼎丰”商标、使用的“酒*花雕酒”等商品,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鼎丰”标识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同时结合证据3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花雕酒”等商品上,鉴于“花雕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黄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方面相近,故复审商标在“花雕酒”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复审商标核定的“黄酒”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黄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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