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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99492号“FRID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4: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79号
申请人:赛文弗瑞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星期五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优阅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43299492号“FRID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05144号“SEVENFRIDAY”商标、第22747295号“七个周五”商标、第22925132号“七个星期五”商标、第28664014号“七個星期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SEVENFRIDAY”及其系列中文商标“七个星期五”商标经使用在手表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
2、搜狗百科对于申请人“SEVENFRIDAY”的介绍;
3、申请人实体店的分布和照片;
4、网络店铺截图及顾客评价内容;
5、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运营报告;
7、网络文章介绍资料;
8、申请人产品销售数据;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0、搜索引擎输入“星期五手表”或“FRIDAY手表”的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第8311633号“星期五 FRIDAY”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时间,争议商标是对第8311633号商标的扩展申请。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抄袭和模仿。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百度地图相关截图、相关案件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厦门贝哲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针”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已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FRIDAY”可译为“星期五”,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钟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