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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63367号“营地 6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37: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45号
申请人:广州因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咨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3367号“营地 6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2714号商标、第25988220号商标、第25992729号商标、第17250074号商标、第42661853号商标、第29136896号商标、第17249914号商标、第41357738号商标、第19115241号商标、第16958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海报、照片、采购合同、发票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识别文字“camp”可译为“营地”,与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营地”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营地”,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博物馆服务、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61营地 ”易使相关公众与“61师工兵营地爆连”的相关报导相联系,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营地 61及图 商标 广州因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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