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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61755号“雨花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28号
申请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郭海波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53261755号“雨花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拥有“拉芳”、“美多丝”、“雨洁”等众多知名品牌,雨洁品牌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429819、7844310号“雨洁”商标、第3110750号“雨洁 YUJI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系列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文化、发展历程简介;
2、雨洁品牌百科简介;
3、雨洁品牌产品图片;
4、申请人“雨洁”商标档案(部分);
5、媒体报道;
6、淘宝网店资料;
7、代言广告;
8、官网发展历程、所获荣誉简介;
9、列举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8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洗洁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雨花洁”,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雨花洁 商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