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161109号“渣渣黑”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6:5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89号
申请人:向武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90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6605035号“渣渣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不正当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商标公告、档案;2、宣传图片及合作协议;3、决定书;4、相关界面截图;5、官方介绍;6、海报、媒体报道;7、荣誉获奖证明;8、介绍页面及登记证书;9、合同、发票及实物照片;10、证书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不予认可。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渣渣黑”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蛋;加工过的肉;加工过的鱼”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05035号“渣渣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161109号“渣渣黑”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决定。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蛋”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为原异议人名下在第29类商品上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被异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