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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56899号“延长烤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0: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51号
申请人:延长烤肉协会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延安范特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9456899号“延长烤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延长烤肉”是从古至今保留下来的延长县特色美食,被收录在延长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延长烤肉”不应被单独主体注册使用。若不及时制止,是对我国地方美食保护行为的一种阻碍。被申请人作为延安本地企业,在明知“延长烤肉”品牌的影响力下,依然恶意注册“延长烤肉”商标,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应严厉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原件):
1、延长烤肉协会相关县级批文及领导指导;
2、“延长烤肉”广告宣传证据;
3、延长烤肉协会简介;
4、《延长烤肉》宣传册;
5、情况说明等。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延安市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示截图及文件、中央电视台《非遗里的中国》电视节目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腌制的);加工过的肉;烤肉串;培根;韩式烤肉;木耳商品上。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件商标,其中2件“延长烤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延安本地企业,在明知“延长烤肉”品牌的影响力下,依然恶意注册“延长烤肉”商标,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应严厉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根据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认为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延长烤肉”于2011年3月25日被批准进入延长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延长县举办的美食文化旅游节上多次出现“延长烤肉”。因此,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20年9月3日)前,“延长烤肉”已进行了使用和宣传,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烤肉串、肉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烤肉商品在功能用途、所属行业、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或密切关联商品。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延安市,使得被申请人更有接触申请人“延长烤肉”商标的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延长烤肉”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其还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延长烤肉”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难谓巧合。据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上述材料不再予以交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