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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28477号“仔仔日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2: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32号
申请人: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3528477号“仔仔日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仔仔”商标经近二十年的使用,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之一,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165299号“仔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引证商标档案;
2、仔仔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3、仔仔产品外包装图片及部分广告发票;
4、申请人获得部分荣誉证书及产品质量证书;
5、申请人部分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仔仔日记相关商标在药品等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并未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认定“老百姓”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批复;
3、被申请人部分知识产权相关文件;
4、被申请人简介;
5、被申请人VI设计合同及发票;
6、被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7、被申请人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8、被申请人最早使用证据材料;
9、销售分布图、部分门店图片汇总等;
10、部分维权材料;
11、国家图书馆检索材料;
12、电商平台关于仔仔日记销售截图;
13、其他材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果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冰糖燕窝;虫草鸡精;枇杷膏;秋梨膏;蜂胶;糖蜜;蜂蜜;蜂王浆;粥;南瓜粉;冰淇淋;调味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冰糖燕窝;虫草鸡精;枇杷膏;秋梨膏;蜂胶;糖蜜;蜂蜜;蜂王浆;粥;南瓜粉;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仔仔日记 商标 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