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447171号“双精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3: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57号
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秋梅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3447171号“双精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3700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3820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10809号“双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27166号“双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公告;
2、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相关材料;
3、申请人产品外包装照片若干;
4、国家领导人视察照片;
5、荣誉证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糕点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6月13日异议裁定争议商标在“麦芽糖;糖;胡椒粉(调味品);味精;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2022年8月21日,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糕点;面粉;食用淀粉;制面糊用混合粉商品上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发酵粉;味精;酱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5件商标,分别为“新正甘竹”、“正甘竹”、“装江”、“双二桥”、“双精桥”商标,其中“新正甘竹”、“正甘竹”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双精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双桥”、引证商标五“双桥”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发酵粉;味精;酱油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双桥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味精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地处广东省,其对申请人“双桥及图”商标理应知晓,仍注册反复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双精桥 商标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