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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10961号“道恩.好妈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6: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29号
申请人:沧州市道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好妈妈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58710961号“道恩.好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道恩”系列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80861号“道恩凯睿DAWN CARIT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17235号“道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20519号“道恩英语DA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知名度的商号“道恩”,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道恩”商标的复制抄袭。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野营服务、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道恩”商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道恩”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道恩”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41类体育野营服务、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目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道恩”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书籍出版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实际培训(示范)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是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调整的范畴。鉴于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道恩”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构成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道恩.好妈妈 商标 沧州市道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