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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44517号“WOO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7: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58号
申请人:浙江岘峰磁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吾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5144517号“WOO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965997号“沃哈WO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有柄大杯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2、相关裁定书;
3、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杭州吾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21类杯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2年4月1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2023年7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杭州吾哈控股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永康市岘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7日在第21类杯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21年9月7日,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浙江岘峰磁材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本案请求予以无效宣告的商品为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有柄大杯五项商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有柄大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杯、玻璃杯(容器)、茶具(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WOOH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WOHA”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有柄大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有柄大杯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WOOHA 商标 浙江岘峰磁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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