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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36302号“Nant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8: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51号
申请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赛图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8136302号“Nant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69365号“Nantian”商标、第1438550号“Nantian”商标、第7299541号“南天信息Nan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早在1994年申请人已经在打印机、色带产品上使用“Nantian”商标,并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的第938839号“南天Nan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11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与抄袭,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四、被申请人除抄袭摹仿申请人的商标外,还抄袭摹仿了他人在电脑、打印件行业的商标。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取得注册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Nantian”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源的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行业排名情况;
2、申请人及“Nantian”“南天”产品所获荣誉材料;
3、产品照片、“Nantian”色带质检报告;
4、“Nantian”“南天”、“南天信息”商标打印机、色带、印油等商品销售合同、发票、交易凭证及快递单;
5、“Nantian”“南天”、“南天信息”产品网上平台销售授权书、代理协议、销售订单;
6、实用新型专利证;
7、“Nantian”“南天”、“南天信息”产品相关媒体报道;
8、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认定文件等;
9、被申请人经营工商信息;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1、其他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色带、电脑打印机用墨带等商品上,于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11月29日,商标驰字[2011]608号文件确认,引证商标四在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等。
5、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33件商标,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PRINTERNIX”、“MADE BY PRINTRONIX”、“WINCOR NIXDORF”等商标,与他人“PRINTRONIX”打印机品牌、“WINCOR NIXDORF”信息系统品牌相近或相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Nantian”商标使用在“色带”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字母构成方面相同,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色带、电脑打印机用墨带”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竞争关系,且其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打印机、信息系统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正当地借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商誉,易误导公众,同时减弱了引证商标在其知名商品上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所产生的密切联系,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打印机、信息系统品牌相同或相近的“PRINTERNIX”、“MADE BY PRINTRONIX”、“WINCOR NIXDORF”等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Nantian 商标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