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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33817号“美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8: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50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昆明奋发友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6333817号“美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526189号“美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括“农药、化肥、有机肥、叶面肥、土壤调节剂等”,且被申请人名下45件商标中42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类和第5类商品上。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情况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介绍、公司沿革、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2、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报道;
3、先正达“美甜”产品进行试验研究文章、参展报道、上市报道;
4、“美甜”产品销售发票和清单;
5、其他案件行政判决书;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7、云南省有关官方单位介绍申请人及其产品文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7件商标,其中43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类和第5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4、经查询,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等服务;农药、化肥、有机肥、土壤调节剂等销售。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在呼叫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商品均用于农业生产,且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美甜”商标在农药商品上经过一定宣传销售,且申请人关联公司曾在被申请人所在地昆明市进行过宣讲培训活动。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宣传使用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美恬 商标 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