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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39683号“藝抒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8: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翰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39683号“藝抒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73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公众号视频评论、广告照片及门店照片、宣传海报、微信朋友圈宣传、培训试卷及调研问卷、培训记录表、舞蹈服采购订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3月02日至2022年03月01日期间内在“培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茶道训练(茶艺训练)、茶艺培训、书法培训、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设计方面的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组织文化表演、组织文化活动、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游戏、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电子报纸、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图书出版、书籍和书评出版、电子杂志的出版、杂志出版、非广告版面设计、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网页杂志的出版、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教科书的出版、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演出、无线电文娱节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综艺表演、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现场表演、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配音、非广告剧本的编写、配字幕、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作曲、摄影、录像带录制、文稿撰写、书法服务、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歌曲创作、剧本编写、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艺术品出租、诙谐诗创作、非广告目的剧本的撰写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音乐表演、录像带制作、艺术展览、现场表演展示、武术训练、画展服务、为电影制作字幕、博物馆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配音服务、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广播节目制作、电视片制作、电子游戏厅服务、电影歌曲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是其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复审商标在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协议书、收据证据;
2、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3、申请人与深圳市艺抒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
4、《商业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及相关材料;
5、深圳市艺抒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图书租赁协议书》及图书使用情况、《书法活动室场地使用合同》及发票、《儿童舞蹈演出协议书》及现场图片、《晚会合作协议书》、《设计项目委托合同》、《学院影像拍摄合同》及艺术照成片;
6、申请人提供的比赛及活动现场照片;
7、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被授权人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
8、标注艺抒的微信公众号影像视频截图、多样版图、户外营销广告、公司门口招牌、宣传海报、公司宣传走廊、公司销售微信朋友圈记录、服装、公司优惠代金券、公司招牌登记表、公司考勤制度文件、公司培训文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资质资料及商标授权使用情况,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2019年03月02日至2022年03月01日期间内,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或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2日至2022年03月01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