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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63078号“ERDU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9: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孟章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乘以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63078号“ER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87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1月29日至2022年0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戏装;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协议;2、VI一张;3、购销采购合同单一份;4、发票一张。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5类“服装;童装;戏装;游泳衣”等商品上。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戏装;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其余商品上的注册。鉴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复审,仅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应为“服装;童装;戏装;游泳衣”。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童装;戏装;游泳衣”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证据一许可协议为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证据三、四为对应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分别显示了被许可人、复审商标、时间、使用的棒球服商品等信息,被申请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 服装;童装;戏装;游泳衣”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