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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683093号“慢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9:2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慢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83093号“慢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380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与红叶陶瓷代销合同及发票。3、宅品时光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其与景德镇红叶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及发票,合同与发票形成对应,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标识,形成于指定期间,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亦应予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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