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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32382号“贵州茅台酒KWEICHOW MOUT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59:51MOUT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2382号“贵州茅台酒KWEICHOW MOU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2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专卖店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白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贵州茅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资料;2、“贵州茅台及图”部分产品图片;3、“贵州茅台及图”产品专卖店图片;4、“贵州茅台及图”产品销售发票等。5、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余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所提的质证意见与前述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酒;威士忌;清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国驰名商标的资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3为产品图片、专卖店图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为产品销售发票,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发票虽然显示文字“贵州茅台酒”,但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多枚包含“贵州茅台酒”文字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产品图片显示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具有差异,故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5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白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贵州茅台酒KWEICHOW MOUTAI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