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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15527号“MT METATR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2:40关于第47215527号“MT METATR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95号
申请人:美创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牟思语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7215527号“MT METATR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护肤品牌MT METATRON(简称“MT”)是日本专业医美抗衰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049602号“MT METATRON”商标、第45033261号“THE METATR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注册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公司历史沿革、发展、宣传推广及产品介绍;
3、产品介绍推广、产品目录及介绍;
4、广告及相关报道、活动材料及照片;
5、《销售基本合同》、订单、账单;
6、经销商店铺列表、销售额列表;
7、产品手册、宣传推广报道;
8、参加展览会的证明及获奖记录;
9、对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出库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5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假睫毛”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二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时共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为“MT METATRON”,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香”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化妆品用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清洁制剂”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MT METATRON 商标 美创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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