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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51534号“SIMER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2: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21号
申请人:诺德溯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怡思佳瑞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6451534号“SIMER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的“溪木源simpcare”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护肤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467613号“Simpcar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核定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媒体报道;引证商标及“溪木源”商标的注册证;电商平台销售信息截图;产品照片;所获荣誉资料;广告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臆造词,具有独特的含义,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19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为化妆品等用于皮肤或身体的商品,相关公众对于此类用于皮肤、身体类的商品会施以较高注意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使得双方商标的主要识别依据和给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同。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SIMERARE 商标 诺德溯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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