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55144号“油气管道微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55号
申请人:天津洛伊奥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5144号“油气管道微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58857号“DEC 2 ND 油气产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且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油气管道微课堂”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油气管道微课堂 商标 天津洛伊奥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