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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31852号“全酋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4: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95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湾贸易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9131852号“全酋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全球通”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40846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0970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504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具有通过网络对名下商标进行售卖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全球通品牌市场调查数据及分析;
2、广告合同;
3、销售协议;
4、在先裁定;
5、申请人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通报;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 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申请,于200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建筑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申请,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质量评估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申请,于200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32件商标,其中2020年期间集中申请注册了183件商标,包括“禾保”“有豹”、“佳鲸”、“合课”、“亲房”、“AGY”、“AAD”、“AGU”等无意义的汉字组合、无含义的字母组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排列顺序相近,呼叫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电话业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全球通”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具有攀附申请人“全球通”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5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300余件商标,且上述商标多为无明确含义的汉字、字母组合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名下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这种大量注册商标,且缺乏使用意图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全酋通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