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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79483号“Chouchou bab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5:10关于第10479483号“Chouchou bab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宝薇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479483号“Chouchou bab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45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9年03月25日至2022年0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后便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委托代理采购合同、银行电子回单明细、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深圳市星秀婴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妈妈心悦健康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为第三方提供了“代理采购”服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2中委托代理采购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在“代理采购”服务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六项服务与“代理采购”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六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六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Chouchou baby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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