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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49915号“羊羊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42号
申请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量化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61049915号“羊羊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1112328号“羊羊羊”商标、第1104181号“羊羊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一家享誉盛名的纺织品制造商,“羊羊羊”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和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恒源祥”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已成为知名商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行为。三、“羊羊羊”一词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该词是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及使用才成为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但该商标于被申请人来说缺乏显著性。四、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与申请人及他人其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并在几乎全类别上申请,超出了企业正常使用范围,被申请人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同时也浪费了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广告宣传及视频截图、产品图片、申请人官网、检验报告;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3、引证商标注册信息;4、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22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家具用皮装饰;儿童牵引带;伞;登山杖;宠物服装;行李箱;背包;钱包(钱夹)”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绣花编织用的钩针”或第27类“地毯;席”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805件商标,部分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在相关领域知名品牌商业标识相近,且其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近乎全类别上申请注册“羊羊羊”商标47件、“咩及图”商标37件等,全类别上申请注册“羊小羊”商标54件、“羊小咩生活”商标45件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不予注册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羊羊羊”商标经使用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相同或类似平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羊羊羊”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羊羊羊”标志并非固有词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全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加之,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8月06日
信息标签:羊羊羊 商标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