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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08096号“幺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4: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28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市马咖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2008096号“幺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36809号“周黑鸭”商标、第9331263号“周黑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恶意摹仿。三、“周黑鸭”为申请人字号,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使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利益受到伤害。被申请人主观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2、部分荣誉、社会贡献;3、商标情况;4、字号的由来;5、著作权、外观专利权。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
3、2011年5月27日,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类似服务上不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均属于上述在先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争议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图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其注册与使用不致对申请人的上述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幺黑鸭 商标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