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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98166号“德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32号
申请人:DFE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8166号“德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8731849号“德菲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指甲油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第39324349号“德菲特 DEFI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指甲油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指甲油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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