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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42444号“可俊KEJ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8: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55号
申请人:杨俊俏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西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第39742444号“可俊KEJ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二、“可俊”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可俊”字号的抄袭,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可俊”一词含义为“真漂亮”,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点,缺乏显著性。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众点评截图;
2、相关合同及使用图片;
3、相关品牌、影片、及人物介绍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一直在“口罩”商品上进行销售使用,已获得较多关注和认可。申请人所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及检验报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所属领域具有相应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暂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可俊KEJUN”仅直接表示了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且申请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