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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70527号“四季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8: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70527号“四季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91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赣州市四季红麻辣涮火锅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4月02日至2022年04月0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赣州市四季红麻辣涮火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2、店铺图片、菜品图片、宣传图片;3、餐饮服务费用发票;4、大众点评平台店铺截图、评价截图、店铺图片;5、百度及360百科搜索赣州市四季红麻辣涮火锅有限公司信息、赣州四季红火锅百度百科。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4年4月14日由赣州市四季红麻辣涮火锅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14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2年8月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钟水连。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4月0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显示,赣州市四季红麻辣涮火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申请人钟水连;证据3、4为餐饮服务费用发票、大众点评平台店铺截图、评价截图、店铺图片,显示赣州市四季红麻辣涮火锅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开具了部分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的餐饮服务费用的发票,并且其餐饮店铺在大众点评平台上有相关评价信息;加之证据2、5店铺图片、菜品图片、宣传图片、百度及360百科搜索赣州市四季红麻辣涮火锅有限公司信息予以佐证,基本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餐馆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餐馆复审服务为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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