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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93416号“TUARE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9: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黎达咖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993416号“TUARE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7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服装;2、仿皮服装;3、驾驶员服装;4、防水服”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1、腰带;2、帽子;3、鞋;4、袜;5、手套(服装);6、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并未在三年指定期间内使用,其在“服装;仿皮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交换给申请人以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这些证据的有效性,也无从考证撤销决定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仿皮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企业经营发展需要而依法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二、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广泛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服装;仿皮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合同;
3、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4、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实际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在案证据从内容、形式、真实性、关联性等领域均存在很大瑕疵。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仿皮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农业银行支行官网搜索结果;
2、上述主体工商登记信息;
3、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仿皮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证据2复审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仅表明复审商标的信息、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销售合同及发票,其中销售合同出现的主体有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江门圣耀商贸有限公司、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鹤山市同生机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上述主体的地址为鹤山市共和镇东升路01号之七、鹤山市共和镇东升路01号之十一,与本案被申请人的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东升路01号之六)相邻,故上述主体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的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同时,部分销售合同中的金额计算有误,且单价带有分位小数,极有可能是根据发票金额拼凑的;销售合同与发票中的商品、单价等亦无法对应,且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加之,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还注册了其他商标,因此无法证明上述销售、开具发票等行为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产品图片,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服装;仿皮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仿皮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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