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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94886号“人才金港 ORACLEB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9:35关于第8994886号“人才金港 ORACLEBA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华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94886号“人才金港 ORACLEB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54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众号截图、人才测评服务协议、服务费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会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着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上海疫情原因,为配合国家防控,2022年3月12日到6月1日复审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程序代理人“上海浩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上海华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居家办公,商务楼宇封控管理,相关信函、执照、公章、证据材料等均无法调取,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段内递交撤销复审申请。申请人因疫情延期提交撤销复审申请,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的有关说明。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有效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延期提交撤销复审情况说明;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疫情防控相关通知;3、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4、复审商标使用授权声明及关联企业营业执照;5、复审商标近三年与客户签订的培训项目合同及发票;6、复审商标近三年与客户签订的测评服务项目协议及发票;7、复审商标关联企业办公地址照片及租赁协议;8、复审商标近三年会议或者集团活动照片;9、2019年-2021年企业刊物印刷版面及发票;10、2018年至今“人才金港集团”企业微信公众号信息及发票、域名信息;11、宣传片协议、发票及成片;12、2019-2021:南宁北部湾人才金港工作纪实;13、2018-2021年人才金港员工入离职资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4、人才测评服务协议及发票;15、人才金港集团公众号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至三不能证明申请人具有延期提交撤销复审的合法理由。根据撤三决定信封邮路信息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于2022年3月12日被本人签收,申请人理应于2022年3月27日前申请撤销复审申请。复审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程序代理人“上海浩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在上海普陀区封控时间为2022年4月1日。晚于本案复审期限,因此申请人延期提交撤销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提交撤销复审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驳回。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标识及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 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决定信封邮路信息;“上海普陀”关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封控的信息;申请人代理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百度地图导航;宁波市镇海区人才金港职业培训学校企业信用报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所提的质证意见主要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因疫情延期提交撤销复审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嘉定都市网”关于疫情封控的相关报道;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程序代理人法人房产证及社区出具的封控证明;社区封控通知等。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会计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3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程序代理人关于延期提交撤销复审情况说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疫情防控相关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收到我局下发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5月31日疫情封控,2022年6月1日上海市开始恢复生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等规定,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时间应从2022年6月1日重新计算,故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寄出撤销复审申请,应予以受理。
其次,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会计”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情况说明、通知、公告等,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4为商标使用授权,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为培训项目合同及发票、测评服务项目协议及发票,其体现服务为心理测试、心理测验等,并非本案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服务的实际使用。证据7、8为关联企业办公地址照片及租赁协议、活动照片,其中相关照片均为自制证据,租赁协议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9宣传册为自制证据,发票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10为企业微信公众号信息及发票、域名信息,其中微信公众截图为自制证据,发票及域名信息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复审服务。证据11为宣传片协议、发票及成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复审服务。证据12、13、14为南宁北部湾人才金港工作纪实及员工入离职资料、人才测评服务协议及发票等,均未体现本案复审服务。证据15为人才金港集团公众号截图,显示时间未在三年指定期限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会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会计复审服务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人才金港 ORACLEBAY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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