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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164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4:37关于第3171642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2455号重审第0000004865号
申请人:上海牛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2455号《关于第317164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47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诉讼阶段,原告北京有竹居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系抖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亦隶属于抖音集团,原告名下商标正处于由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正常经营使用的状态,例如“懂车帝”、“住小帮”及本案诉争商标等相关商标,原告均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相关运营主体的关联关系,并表示其持有相关商标系在其母公司的统一安排下承担相关商标的管理职责,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原告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权人未在行政程序中答辩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定,致使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结论与本案认定相左,商标权人应当在行政和诉讼程序中积极答辩。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部分证据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采信,并非被诉裁定作出的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情形。此外,原被诉决定已经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任航
洪飞扬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UZOOM 商标 上海牛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