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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56857号“海阔世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6: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6700号重审第0000004893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狮市梓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6700号《关于第29056857号“海阔世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0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71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第3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海澜之家VIP”、“徒步北面”、“吉普峰”等四十余件与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具有较强知名度、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商标的设计来源给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作为服装类商品的同行业从业者和竞争者,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理应知晓,但其在注册商标时不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反而在第3类、第25类等商品上大量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故意,不正当的攀附了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的商誉,其主观上难言正当。据此,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商标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主要申请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了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光盘)。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等商品,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3月13日止。
2、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引证的第15105696、16468943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 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第11737038号“海澜之家 HEILI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25类相关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前述证据在诉讼阶段法院已组织交换质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法院判决、查明事实及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与理由等,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第3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海澜之家VIP”、“徒步北面”、“吉普峰”等四十余件与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具有较强知名度、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商标的设计来源给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作为服装类商品的同行业从业者和竞争者,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理应知晓,但其在注册商标时不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反而在第3类、第25类等商品上大量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故意,不正当的攀附了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的商誉,其主观上难言正当。据此,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商标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海阔世家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