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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4054号“金平果GOLD APP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1:48关于第5944054号“金平果GOLD APPL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成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平果富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亨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44054号“金平果GOLD AP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22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27日至2022年0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金属陈列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具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需要了解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材料是否存在证明力。另外,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就已经将全部股权出质,经营状况存在异常。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平果富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破产清算商标转让程序于2022年11月合法取得复审商标的专用权。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不使用正当理由。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2、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3、民事裁定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括在上述复审阶段中,另包括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4、产品图片;5、成品铝材结算明细单、发货单、加工购销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涉及破产清算的法院判决书、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等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明细单、发货单、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民事裁定书、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7年3月15日由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1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套管、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门、金属窗、铝塑板(以铝为主)、金属轨道、铝合金滑车、金属铆钉、金属家具部件、封瓶口用金属盖、金属锁(非电)、金属陈列架、运输用金属货盘、金属容器、金属标志牌、金属鸟舍(建筑物)、金属焊条、金属系船浮标、树木金属保护器、医院用金属身份证明手镯、气象或风力的金属桨叶、捕野兽陷阱、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矿石、金属纪念墓碑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2年11月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平果富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1月2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陈列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该项商品为本案复审商品。
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9)桂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显示,受理刘小玲对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即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38522.5万元,已停业多年。
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桂1023破1-10号民事裁定书中显示,2021年7月1日平果富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以最高价330,733,488元通过拍卖取得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广西平果铝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拍卖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指定的三年期间为2019年01月27日至2022年01月26日。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2019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小玲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该裁定书中显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即指定三年的起始时间时,原注册人应已不具备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如经审理查明4中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资产,裁定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该时间与指定三年期间的结束时间相差不足两个月。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有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不予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