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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940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6:55关于第1805940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玮言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申请人因第18059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6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6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以“EIN”品牌为基础,配置完善图形对消费者视觉冲击表现的一种手法,并合法使用多年,已取得客户的好评。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著名商标证书;
2、店铺及商品照片;
3、销售小票;
4、经公证的模特拍摄合约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4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著名商标证书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经公证的模特拍摄合约及发票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商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进行销售或宣传。证据2店铺及商品照片、证据3销售小票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中建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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