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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1268号“Hong R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6:57关于第67831268号“Hong 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00号
申请人:鸿睿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德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1268号“Hong 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可识别部分在于图形部分,而非英文(拼音)部分HongRui,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5500号“弘锐”商标、第18693815号“竑瑞”商标、第28989596号“洪睿尚品 HONGRUI”商标、第33508394号“洪瑞农富 HONGRUI AGRICULTURE”商标、第53515852号“虹锐”商标、第54583725号“HONRUI”商标、第49573461号“HONGDUI”商标、第18402166号“HONGGUI”商标、第10061315号“HONGRI”商标、第42790367号“HONGR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部分有着根本的不同,不应判为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Hong Rui”与引证商标二至十的主要认读英文“HONGRUI”、HONRUI”、“HONGDUI”、“HONGGUI”、“HONGRI”、“HONGRUR”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Hong Rui及图 商标 鸿睿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