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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46776号“美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7: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02号
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美丽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美釉(西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对第45146776号“美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美柚”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与“美柚”之间已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521924号“美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上关于申请人及美柚APP的介绍及搜索记录;2、申请人及美柚APP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3、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投标报价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美釉 商标 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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