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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9749号“老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49号
申请人:广州万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万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9749号“老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50966号“老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调查,在最近三年内,引证商标注册人未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使用引证商标,也未授权他人使用,申请人正在办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有可能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所提出的撤销申请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关材料的补正,被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老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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