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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4559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8:09关于第5224559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11号
申请人:杰翼电子竞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粤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2245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G2战队对标图形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含申请人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称证据材料见第43695695号无效宣告案卷中):1、百度百科等对G2战队的介绍资料及百度检索页信息;2、相关媒体及消费者对G2战队的讨论和评价报道资料;3、申请人新浪微博内容;4、申请人哔哩哔哩作品列表;5、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6、图形作品创作者就创作和转让历史作出的声明;7、申请人购买股份协议;8、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资料;9、相关异议决定书;10、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的图形作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其次,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可能通过公开途径了解到该商标的使用,从而接触到图形作品,被申请人在未经他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梦之春 商标 杰翼电子竞技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