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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18506号“黑土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8: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87号
申请人: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天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3日对第17318506号“黑土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旗下的“黑土地”商标是驰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8923号“黑土”商标、第1631512号“黑土地”商标、第5487783号“黑土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条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驰名商标文件、申请人所获誉;
2、引证商标注册资料以及许可备案通知;
3、“黑土地”酒的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据资料;
4、相关案件裁定书;
5、纳税证明及被侵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抢注行为,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哈尔滨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6日。该商标于2021年11有经我局核准转让于张天迟。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现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6年9月7日已逾五年,超过法定时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此外,上述条款中亦规定了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中的 “恶意”是指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时明知或应知他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进行申请注册的主观状态,而本案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黑土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