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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95648号“WATCHJ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2: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55号
申请人: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鸣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58895648号“WATCHJ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知名的手表电商平台经营者,以钟表交易、维修和保养为主营业务,独创“WATCHECO”品牌并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5654674号“WATCH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的线下及线下店铺及销售合同、订单及对应的发票等;
3、宣传报纸、合同、发票、报道等宣传证据;
4、税收完税证明;
5、新浪网关于申请人品牌升级的报道;
6、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等;
7、申请人所获荣誉公证书及最新荣誉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7日在第37类服装翻新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在第37类钟表修理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修鞋、乐器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修鞋、乐器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除修鞋、乐器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钟表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WATCHJT”与引证商标“WATCHECO”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除修鞋、乐器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予以保护,故本案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WATCHECO”商标在修鞋、乐器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修鞋、乐器修复、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WATCHJT 商标 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