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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8904号“iceed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19号
申请人:爱思动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8904号“icee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27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商标将不会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6705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建立起商标与指定商品以及商品与商品提供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业往来账单、网上推广页面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