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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6101号“虾佑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048号
申请人:武汉天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6101号“虾佑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植物种子;谷(谷类);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牲畜强壮饲料;动物食品”五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原创,为臆造词汇,没有固定且明确的含义,申请商标并未直接体现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植物种子;谷(谷类);干草”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虾佑康”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牲畜强壮饲料”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牲畜强壮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植物种子;谷(谷类);干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段晓梅
苑雪梅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虾佑康 商标 武汉天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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