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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4590号“1659 SOUTH AFRI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3:20关于第67054590号“1659 SOUTH AFRI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68号
申请人:美洲豹飞跃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4590号“1659 SOUTH AFR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中的1659,距今已经364年,相关公众基于常识并不会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葡萄酒的年份是1659,从而对申请商标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设计灵感是为纪念南非的葡萄酒行业的里程碑而创立,在推广的同时述说南非葡萄酒的历史,让国际葡萄酒酒圈进一步了解南非葡萄酒。申请商标中的1659并非指葡萄酒的年份。已有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信息、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