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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80652号“AB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4: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06号
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州市祺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45180652号“AB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多年,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大力的宣传,“ABB”品牌在电力和自动化技术领域的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613568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在“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ABB”的摹仿,并且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21392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0302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0209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强显著性及高知名度,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知名的字号权。4、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对申请人及其商标产生不良影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档案;
2.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合资合同、资质证明、企业介绍、引证商标许可合同及许可备案说明;
3.领导视察及参加公益事业材料;
4.申请人子公司审计报告及销售合同、发票;
5.《财富》杂志官网500强企业排名信息;
6.申请人公司官网信息页面;
7.相关宣传及媒体报道;
8.申请人子公司参加展会材料;
9.申请人子公司所获荣誉;
10.相关判决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驰名商标应遵从按需认定的原则,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人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字号在第29类商品上具有较强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14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火腿;培根;香肠;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肉;牛肉;猪排;牛排;食用鱼胶;鱼制食品;海参(非活);鱼翅;鱼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冷冻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干香菇;烹饪用蛋白;豆腐;腐皮;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止。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系申请人(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所有,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植物”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或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
3、申请人证据10显示,引证商标一曾在商评字(2014)第94297号《ABB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我局认定于2008年11月24日前在“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ABB”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申请人“ABB”商标据以知名的“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豆腐制品”等食品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A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