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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9536号“工易魔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4: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10号
申请人:北京安智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元素(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9536号“工易魔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86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工易魔方及图 商标 北京安智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