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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75563号“FORTUNE 财富传媒 传播天下 世界品牌推广中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9:23关于第19675563号“FORTUNE 财富传媒 传播天下
世界品牌推广中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财富传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75563号“FORTUNE 财富传媒 传播天下 世界品牌推广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6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简介、资质证明及荣誉证书、官网页面、公司照片;
2、户外广告图片;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网络宣传页面;
5、广告节合作协议、宣传图片;
6、宣传册、广告牌及手提袋等;
7、申请人发布的广告视频及照片、广告发布合同及授权书。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持续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无线电商业广告;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策划;货物展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9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宣传其广告服务;宣传页面、照片和视频、广告发布合同、银行交易凭证及发票等证据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为多家企业提供广告服务。同时,在案证据中标明的“FORTUNE财富传媒”标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