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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17104号“爱成长 正向养育LOVE•GROWT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9:48关于第29217104号“爱成长 正向养育LOVE•GROWT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57号
申请人:西安爱成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成长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17104号“爱成长 正向养育LOVE•GROWT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115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成长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使用第29217104号第43类“爱成长 正向养育 LOVE·GROWTH”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9217104号第43类“爱成长 正向养育 LOVE·GROWTH”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原名为西安爱成长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请人,商标局的答辩通知未及时有效送达申请人,造成申请人错失申诉答辩的机会。申请人在2019-2022年期间内将复审商标用于门头、教具、校服等商品及重大节日活动中,并在线上线下积极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信息;
2、申请人与西安秦粤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聊天记录、邮件物流信息查询截图;
3、申请人园所环境图片、教学课件图片、毕业典礼图片;
4、申请人收到的锦旗图片、宣传栏图片;
5、朋友圈宣传截图、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 ;
6、申请人招生简章、宣传单;
7、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公众号宣传证据难以显示宣传范围、宣传效果等因素,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在三年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成长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养老院;会议室出租;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止。
2、经查,在本案三年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第43类仅复审商标一件有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证据1显示,西安爱成长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名称于2020年6月3日经主观机关核准变更为西安爱成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在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显示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黄小娟,经营范围:托育服务等;证据5显示用户名为“爱.成长全日制早教托育”、“黄园长'爱成长托育'”朋友圈宣传截图显示在本案三年期间内,上述微信用户多次在朋友圈宣传“爱.成长正向养育全日制早教中心”并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图样,“爱成长正向养育全日制早教”、“西安爱成长全日制早教”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多显示“爱成长正向养育”等文字;证据3毕业典礼图片、证据4锦旗图片中均显示文字“爱.成长正向养育全日制早教”;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园所环境图片、宣传证据等其余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在本案三年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早教中心、托育中心”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早教中心、托育中心”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属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养老院;会议室出租;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养老院;会议室出租;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爱成长 正向养育LOVE•GROWTH 商标 西安爱成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成长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