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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04180号“四食欢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0: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87号
申请人:朱丽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自贡市四食清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2204180号“四食欢喜”商标(第30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四大欢喜”是申请人独创而成,本身具有极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56870926号“四大欢喜”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四大欢喜”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引证商标档案;
2、带有引证商标的商品图片;
3、申请人在抖音宣传图片;
4、供需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1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糖;甜食;糕点;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挂面;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系无形成时间的单方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糕点等相同或类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志,上述“宗教”包括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本案中,由我局查询显示,“四食”系佛教用语,长养有情生命之段、触、思、识等四种食物。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伤害相关宗教人士感情,对我国宗教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且争议商标整体未产生区别于“四食”的新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此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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